投资成本

  企业所得税

  增值税

  其它税

  土地使用

企业所得税

减免优惠政策: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税、其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;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期;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(含70%)以上的,经确认后,在该年度仍可减半征收所得税;对设在马鞍山的国家鼓励类、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,在现行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。
地方所得税:免征

增值税

(1)基本税率:17%(法定税率) (2)低税率:13%(法定税率)
粮食、食用植物油
自来水、暖气、冷气、热气、煤气、石油液化气、天然气、沼气、居民用煤炭制品
图书、报纸、杂志
饲料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、农膜
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生产、批发零售农业产品
金属矿采选产品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、煤炭(3)零税率(法定税率)
报关出口的货物(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外资企业,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,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)

 

   

营业税

税率:交通运输业3%,建筑业3%,邮电通讯业3%,文化体育业3%,娱乐业5%-20%,服务业5%,销售不动产5%,转让无形资产5%,金融保险业5%

土地增值税

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
税率:30%-60%

城市房地产税

自用房地产,按房产原值减除30%后的余值的1.2%缴纳
出租房产的,按租金收入的12%缴纳

印花税

购销合同,按购销金额的0.3‰交纳
其他合同,分别按金额的0.05‰,1‰,0.3‰,0.5‰缴纳
营业账簿,记载资金的账册,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0.5‰贴花;其他账簿按每件贴花5元
权利许可证照,按每件贴花5元

土地使用

1、供地方式
(1)划拨方式
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
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
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

(2)协议出让方式
工业用地
仓储用地等

(3)招标拍卖方式
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

2、办理程序
(1)划拨和协议出让:计划部门立项→规划部门选址→土地部门供地
(2)招标拍卖出让: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再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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